起诉书(陈文林、陈任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

最后更新 :2022-12-18 12:03:0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刑诉〔2022〕336号 

 被告人陈文林,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93********,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场部**公司。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任聪,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302002********,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1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间,被告人陈文林在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并于现场提供手机、人脸识别操作,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人民币320000元,非法获利6100元。

被告人陈任聪在明知钱款为他人实施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本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海南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团伙,并于现场提供手机、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人脸识别操作,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人民币250000元,非法获利2100元。

经查:2021年9月9日,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1日,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3日,杨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移,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5日,刘某某被骗钱款中的2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7日,周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文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

2021年9月6日,崔某某被骗钱款中的30000元转入陈任聪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8日,叶某某被骗钱款中的6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4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2日,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50000元转入陈任聪海南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2日,阮某某被骗钱款中的10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8日,于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2021年9月18日,张某某被骗钱款中的50000元转入陈任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被转移。

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文林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陈任聪被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涉案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证;

3、证人于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9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任聪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林、陈任聪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於成洋

检察官助理:郑菲

2022年725

附件:

1、被告人陈文林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陈任聪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手机1部,银行卡3张(均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赃款6100元(暂存于东丽分局涉案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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