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在哪里?

最后更新 :2022-12-13 12:10:50

  问:2020年1月13日其看到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田女士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微信转账田女士1万元订金,田女士同意并接受转账。后由于双方未签订租房协议,周先生遂要求田女士退还订金。田女士不同意退还1万元,并称当时已告诉过周先生,租房之前要交定金,不是订金,后周先生转过来1万元。转帐时写的是订金,当时已提出周先生写的是“订金”,应该是写“定金”,周先生称写了错别字。虽然双方最终没有签订租房合同,但田女士认为周先生交的是定金,故不同意退还。但周先生说,在与田女士谈及该1万元的支付事宜时,两次使用“订金”字样,田女士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请问,“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田女士是否应退还周先生1万元?

  答: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其至少具有以下两方面特征:第一,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第二,定金所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而上述情况中所涉的1万元并不满足以上两方面特征,田女士亦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在款项交付时对该1万元的性质明确约定了定金处罚条件。故田女士应退还周先生订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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