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生物入侵,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困难重重 依法治理仍存障碍_

最后更新 :2022-12-26 21:11:31

入侵物种未被禁售

随意买卖增加风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危害性的外来入侵物种被不少人当成了“异宠”。

记者在网上商城看到,有大量店铺正在进行“异宠”买卖,包括鳄雀鳝、巴西龟、罗非鱼、大口黑鲈、长戟大兜虫、澳洲彩虹锹等。在各类社交平台,如何购买、饲养“异宠”的讨论持续火热。

线下,一些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在商店中“游走”。今年8月,江苏省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商超查获数条被作为观赏鱼售卖的鳄雀鳝。

《2021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披露,中国养宠人群分类中,养爬行类动物的占比达5.8%,超过养啮齿类动物的4.5%以及养鸟类宠物的3.6%。

受访专家介绍,“异宠”未经过人类驯化,在属性上仍属于野生动物,当一些饲主将“异宠”随意遗弃后,其攻击性、毒性以及携带的多种病原微生物可能给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异宠”被伪装打包后通过跨境电商等渠道非法寄递入境。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店铺都提供包邮服务,不允许七天无理由退款,死亡或出现问题补发。有客服告诉记者,他们和快递公司长期合作,不会出现发不出货的情况,也不会被监管部门查扣。

杨朝霞认为,鳄雀鳝、巴西龟、蜥蜴等“异宠”的网上交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

“根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对外来物种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对交易环节的执法监督特别是对网上交易执法不力,认识、目录、设备、技术、协同等跟不上。此外,网上交易隐蔽快捷,客观上说,执法具有一定难度。”杨朝霞分析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介绍,我国目前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规制上游的进口、引进、携带以及下游的丢弃、释放为主。中游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买家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判断能力不足,如果将其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对主观故意较难判断。但一旦发生私自释放行为,则进入“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打击范围,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广泛分布难以根除

依法治理仍存障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受访者都表达了“外来入侵物种主要侵害的是农村、森林等偏远地区,城市中因为较少见到外来入侵物种所以受侵害少”等看法。事实是否如此?

杨朝霞告诉记者,有研究发现,在我国已入侵的100多种外来害虫中,入侵城市生态系统的害虫有50余种,其中7种是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14种中最具威胁的入侵昆虫。

“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外来入侵物种都会对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杨朝霞说。

既然存在严重威胁,那么治理就刻不容缓。然而,记者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不少人吐槽称,遇到外来入侵物种向相关部门反映,却不能及时得到回应;还有人反映,目前依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存在一定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朱炳成说,在实践中,如果发现疑似外来物种,或者外来物种被违法释放、丢弃,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林业草原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反映。如果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依法履职,就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说,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这是目前有关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最高位阶法律,也是首次明确将外来物种入侵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除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外,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散见于《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种名录》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从整个立法体系来说,我国在生态法领域缺乏防范生物入侵的立法理念,也缺乏全面防范野生生物入侵的科学思维。

“此外,执法力量薄弱,加上涉及外来物种入侵的违法行为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等特点,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不少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治部门缺少青年骨干,技术人员捉襟见肘。”曹明德说,执法技术手段也有待完善,当前部分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主要依赖人工实地巡查,不具备配备现代科技网络技术的条件,在山区陡坡、林地茂密区域难以有效勘察。

“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绝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地方的事,需要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推动部委协作、省际联动,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全面排查,加大防治经费保障,确保防治工作常态长效。”曹明德说。

在高利红看来,司法规制外来入侵物种同样存在多重障碍。

“在外来入侵物种的认定上存在滞后性与不全面性,不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界定不一,导致司法认定困难。‘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按照目前的解释,其范围与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外来入侵物种’的定义有别,刑法的规制对象只包括我国已发布的几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动植物,而不包括微生物。”高利红说。

她提出,外来入侵物种的复杂性使得有关证据难以固定,除了海关等部门在执法时当场查获外,多数外来入侵物种无法溯源。由于“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属于新设罪名,司法实践缺乏内在统一的司法指导。整体而言,司法上本罪的入罪、出罪标准以及程序性的证据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都处于初步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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