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达线缆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最后更新 :2022-12-09 09:08:4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30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三达线缆有限公司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未经认证的产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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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二处罚字〔2022〕89号

当事人:天津三达线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L6AFXG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63号云锦观锦园16-1-401

法定代表人:穆胜奎

2022年9月5日,本局接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2022090204161178),举报人反映其2022年8月26日在拼 多 多商城(天津市三达线缆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无标签标识、无3C认证标识,并提供了购买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

2022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五金城二区3栋102号的库房进行检查,在库房内查见11个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执法人员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扣押了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胜奎现场确认拼 多 多平台名为“天津市三达线缆有限公司”的店铺为当事人所有,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2022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穆胜奎进行询问并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1个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已于2022年10月14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归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经核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内查见的无中文标识、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是当事人2018年12月9日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从深圳市铭鑫范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买数量200个,单价2.9元/个,运费8元,实付588元。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与举报人购买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不是同一款产品,举报人购买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是当事人2018年12月9日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从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40个,单价3.5元/个,运费35元,实付866.6元。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无中文厂名厂址、无3C国家强制认证标识。当事人提供了购买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网络订单截图以及供货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的经营资质信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插座转换器”(10A转16A)认证证书证明。

当事人自述上述两款“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主要作为赠品赠送给客户,2022年当事人注册拼 多 多平台,标示售价8元/个在平台上销售。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赠送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424个,通过拼 多 多平台销售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5个,实际销售额34元,剩余11个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当事人已在拼 多 多平台下架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并已将全部货款退还通过拼 多 多平台购买涉案产品消费者(退款未退货),并告知消费者不要继续使用涉案产品。本案货值金额3520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已将该案涉及供应商(深圳市铭鑫范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联强电器有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穆胜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3、天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120111002022090204161178)及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产品“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订单截图、收货后拍摄的包裹和产品照片、执法人员扣押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照片,证明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事实;

4、对穆胜奎的询问笔录,穆胜奎提供的购买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网络订单截图以及供货商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的经营资质信息,证明涉案“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购进、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退货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销毁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6、《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文本(节选)。

2022年11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执二罚告字〔2022〕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识、无中文生产厂厂名厂址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列入3C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采购记录和供货商信息,说明进货来源,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插座转换器”(10A转16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列入3C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综上,对于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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